考研迁出户口到学校,一定要通知原件吗?

时间:2023-08-04 作者:贵州律师

法律分析:1、凭有关证明材料(因户口迁移转学的应出示办理了户口迁移的家庭户口簿,因居所搬迁的应出示一年内新办的住房证和家庭户口簿,因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应出示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获得原学校的同意后,填写“转学联系表”,原校在表上签署同意转出的意见并加盖公章。2、持“转学联系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地区或新居所所在地区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同意时,在“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转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3、将“转学联系表”送回原校,原校为其开具转学证明;学生持证明到接收学校就读即可。法律依据:《孝感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转学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关于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的规定(一)同城(城区)转学。原则上同城(城区)范围内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拟转入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房产(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已入住(房产符合“在6年内,只可作为同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读对应小学的依据;在3年内,只可作为同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读对应初中的依据”政策)。2.学生户籍地址与房产地址相一致。3.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转入班级学生总数不得超过55)。(二)外地学生转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拟转入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房产(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已入住。2.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拟转入学校学区范围内合法稳定租住一年以上(租住房产符合“在6年内,只可作为同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读对应小学的依据;在3年内,只可作为同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读对应初中的依据”政策),且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转入班级学生数不得超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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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在校生迁户口是可以的,诸如毕业、退学、转学迁出户口,学校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补办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过期办理,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征用土地落户等,以上情况都需要办理户口迁移证。
2、毕业、退学、转学迁出户口需要提交的材料
(1)毕业生凭派遣证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退学、转学凭教务处的退学证明或教育厅的转学证明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由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经学生处批准缓迁户口的可暂时不迁出户口,免费代保管2年;
(4)办理迁移证交工本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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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校生迁户口是可以的,诸如毕业、退学、转学迁出户口,学校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补办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过期办理,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征用土地落户等,以上情况都需要办理户口迁移证。
2、毕业、退学、转学迁出户口需要提交的材料
(1)毕业生凭派遣证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退学、转学凭教务处的退学证明或教育厅的转学证明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由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经学生处批准缓迁户口的可暂时不迁出户口,免费代保管2年;
(4)办理迁移证交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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